責任制就沒加班費嗎?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說清楚
「你是責任制,沒有加班費。」這句話在台灣的辦公室裡天天出現,但它有一半是錯的。第 84 條之 1 讓特定工作者可以另行約定工時與休假,排除的條文名單裡,從頭到尾沒有第 24 條——加班費。
先分清:你到底是不是「真」責任制
責任制不是雇主說了算,它有三個成立要件,缺一不可:第一,你的工作屬於勞動部「核定公告」的工作者類別,例如監督、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;第二,約定要經工會同意,沒有工會的要經勞資會議同意;第三,書面約定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「核備」。
三個條件缺任何一個,這份「責任制」就不成立,你的工時、休假、加班費全部回歸勞基法的一般規定。實務上最常見的破口就是第三關:公司有簽、有開會,但從來沒有送核備。
84 條之 1 排除什麼、不排除什麼
成立之後,勞雇雙方可以另行約定的範圍是: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對應排除的是第 30 條(工時)、第 32 條(延長工時上限)、第 36 條(例假休息)、第 37 條(國定假日)、第 40 條(天災、事變出勤)這些條文的限制。但約定仍須參考勞基法所定的基準,且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。
注意不在名單上的:第 24 條加班費、第 38 條特別休假。也就是說,責任制勞工的延長工時工資,仍然要依第 24 條的倍率發給;特休也照樣有,少一天都不行。
「薪水已內含加班費」,什麼時候有效?
實務上責任制常搭配「內含制」:月薪裡包一段加班費。這種約定要有效,關鍵是「算得出來」——本薪多少、內含幾小時加班費、按什麼倍率換算,都要寫明,而且每月給付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加上依法計算的加班費。
只寫一句「月薪五萬,加班費一切內含」而拆不出結構的,勞檢與法院常認定約定不明,逕以全部金額當工資基數、另行計算加班費命雇主補發——省下來說不清的,最後往往付更多。
看懂一份內含約定
有效寫法:月薪 60,000 元=本薪 45,000 元+內含平日延長工時 40 小時之加班費 15,000 元(按第 24 條倍率換算)
危險寫法:月薪 60,000 元(加班費內含)——拆不出本薪與時數,爭議時對勞方有利、對資方補發風險最高
同樣是六萬,寫法決定它是約定,還是未爆彈。
出勤紀錄,照樣要留
責任制排除的是工時框架,不是紀錄義務。勞動部的立場很明確:雇主仍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逐日記載至分鐘。沒有紀錄,加班幾小時就成了各說各話,吃虧的永遠是拿不出證據的一方。
另外,核備的約定通常會訂每月總工時上限,不是無限上綱。以保全業為例,主管機關的審核參考指引是每月正常工時上限 240 小時、延長工時上限 48 小時、總工時上限 288 小時——責任制有天花板,只是比一般勞工高。
責任制的健康帳,要自己記
責任制最危險的不是少領加班費,是工時失去外部上限之後,沒人替你踩煞車。把你每月的實際加班時數記下來,對照職安署的過勞門檻:月均 45、80、100 小時是三條會改變風險評估的線。數字不會因為你是責任制就變得比較仁慈。
常見問題
公司說我是責任制,口頭講的算嗎?
不算。責任制要同時滿足:職業屬勞動部核定公告類別、約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、書面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口頭宣佈三關全缺,你仍是一般勞工,工時與加班費照勞基法走。
責任制還有特休嗎?
有。第 84 條之 1 排除的條文是第 30、32、36、37、40 條,第 38 條特別休假不在其中,特休天數與一般勞工相同,一天都不能少。
被要求簽責任制約定,可以不簽嗎?
約定的本質是勞雇雙方合意,雇主不能片面實施。未經合法程序與核備就逕行排除你的工時與加班費權利,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檢(專線 1955)。簽之前,至少確認三件事:你的職業在核定名單上、內含加班費的拆法寫清楚、約定有送核備。
資料來源與核對
最後核對日:2026-10-21。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勞資個案建議;個案爭議請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各地勞工局。